哪些人容易发生“沉默性缺氧”?听听医生怎么说******
一些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特别是老年患者有不同程度的缺氧,很多人在家里配备了制氧机等吸氧装置。患者如何科学进行吸氧治疗?哪些人容易发生“沉默性缺氧”?什么情况下患者要到医院就诊?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一起了解一下。
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急诊科主任医师孙传政说,一般情况下,患者如果缺氧,常会出现气促、呼吸困难、胸闷等症状,但也有部分患者即使血氧含量下降明显,却没有胸闷、呼吸困难等表现,这就是“沉默性缺氧”,这种情况容易被忽视。需要注意的是,老年患者容易出现“沉默性缺氧”。
“不是所有新冠病毒感染者都需要吸氧,只有重症患者才需要进行吸氧辅助治疗,血氧饱和度在95%以上的患者不需要吸氧。”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主任孟婕说,沉默性缺氧多发生在高龄老年人和有基础疾病的老年患者中。一旦患者缺氧,需立即监测血氧饱和度情况,并立即停止活动。患有心血管疾病、免疫缺陷的患者,可以备一个指氧仪,了解身体状况。
很多人在家里配备了吸氧装置,如便携式氧气瓶、氧疗机、制氧机等。孟婕说,很多老年患者缺氧程度不重,血氧饱和度在90%-94%的患者可以在医生指导下进行居家氧疗。需要注意的是,老年人吸氧并不是越多越好,长期、过度吸氧也可能导致氧中毒,造成机体细胞和器官损伤,因此患者进行家庭氧疗,要在医生指导下进行,不可盲目过量吸氧,避免身体出现不良反应。
孟婕提醒,目前新冠病毒感染患者要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选择不同的氧疗方式。氧疗方式主要包括双通道鼻导管吸氧、面罩吸氧、高流量吸氧、无创呼吸机和有创呼吸机治疗。家庭制氧机的流量较小,患者在家庭吸氧不能缓解缺氧状态的情况下,需要到医院进行评估,接受专业治疗。
患者如何缓解轻微呼吸困难呢?“可以采取俯卧位通气,增加前胸部的血流量和背部的通气量,改善气体交换,提高血氧饱和度,缓解呼吸困难。”湘雅三医院呼吸治疗师龙检说,俯卧位通气适用于大多数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要求患者处于清醒状态且意识清楚,能够自主翻身。(记者帅才)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